在最高法院的意見中,最高法院駁回了當事方及其當事人提出的關(guān)于當事方是否有資格根據(jù)《商標法》提起訴訟的所有標準。根據(jù)“反托拉斯常設(shè)理論”,法院根據(jù)最高法院在Cal,Inc.訴Carpenters的相關(guān)總承包商案中的意見,進行最高法院的意見,459 US 519(1983)。根據(jù)“分類測試”,僅實際競爭者允許使用商標法訴訟。最后,在“合理利率法”下,商標如果索賠人能夠證明:1)受保護的合理利益免遭所謂的虛假廣告的侵害,原告將享有立案的資格;以及2)認為該涉嫌虛假廣告可能損害利益的合理依據(jù)。最高法院拒絕了所有這些方法。